关于办理学年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23浏览次数:33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健全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保证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子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学业,满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的需求,校学生处即将开展我校2015-2016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为确保本次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人条件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学校处分记录与不良信用记录;
3.学生在校期间学习认真,能够正常完成学业(需提供盖有公章的学籍卡复印件);
4.已经经过学校认定且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品德优良,诚实守信,能够承诺离开学校后向承办银行提供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并能及时还款(需提供品行鉴定说明书)。
6. 有两位校内老师愿意作为申请助学贷款见证人,一般为班主任和辅导员老师。
7. 已申请过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同学不再批准校内助学贷款。
二、贷款金额
根据《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本专科生的申请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人民币。
学生申请到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实际审批通过的金额为准。
三、申请人前期需准备的材料
请各学院提前告知申请助学贷款学生提前准备好以下贷款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通过图片打印的证件纸质稿和传真件均属无效。
(二)学生证复印件。学生证(照片面)应复印在A4纸内。
(三)2015级新生还应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四)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该表必须是2015年开具,且由乡镇或街道以上民政部门盖章;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或复印件无效。
(五)老生需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成绩单需教科办主任签字、学院盖章。
(六)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具体提交材料学生处会面向贷款学生统一开会培训,最终以会议当天通知为准,如有疑问,可致电或到学生处咨询。
四、其他要求
(一)各学院务必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详细情况,确保将国家资助政策传达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各学院要做好初审工作,务必确保是已经经过认定且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三)申请贷款的学生需写好书面申请,交至学院相关负责老师处,各学院汇总好申请名单,以学院为单位统一汇总后并将名单(见附表1)及书面申请于11月5日前,统一上交到学生处寿芝英老师、冯尊武老师处。
联系人:稽山校区寿老师,88343061; 镜湖校区冯老师,89176016。
 
学生处
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