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2015-2016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和建档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5-10-12浏览次数:30

各学院: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我校相关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对象

我校注册有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二、工作小组

为确保工作做到公平公正、平稳有序的开展,特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长:徐左平

副组长:冯丽琴

  员:李建凤、杨叶玲、朱良、汪莲华、吴月齐、李敏、吴鉴萍、凌玮、

陶凤、方奇超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认定工作的开展,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任:冯丽琴

副主任:杨叶玲

  员:杨叶玲、朱良、汪莲华、吴月齐、李敏、吴鉴萍、凌玮、陶凤、

方奇超、冯尊武、寿芝英、赖日生、赵莹、王敏佳、胡嘉玲、邹欢、

周瑜、祝张盈

三、认定档次、标准

    (一)认定档次:分为特别困难和一般困难2个档次。

(二)认定标准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者;

2)父母一方或双方亡故或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它经济来源者;

4)家庭被地方政府列为特困户,难以维持基本生活者;

5)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者;

6)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性灾祸,损失重大,造成经济困难的;

7)来自贫困和边远地区且无其它经济收入者;

2.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生

凡在校学习期间学生其家庭可提供部分生活费和学宿费,且家庭状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一般困难生。

1)父母一方或者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收入较低且有多子女(含三人)同时接受非义务教育的;

3)家庭成员中长期有自费负担的危重病人;

4)家庭遭受自然灾害,遭受损失,造成经济困难的;

5)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6)农村低收入贫困家庭学生(人均月收入800元以下)

7)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包括再婚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家庭经济状况明显好转;

2)抽烟、酗酒、经常宴请的,经教育不改;

3)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通宵上网;

4)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四、认定程序

1.学生申请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请填写《浙江越秀外国语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家庭情况调查表或贫困证明》(15级新生按随录取通知书寄发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填写)。

2.班级民主评议

各班成立以班主任或辅导员为组长、学生代表为成员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贫困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申请学生的具体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班级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报各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评议。

3.各学院审核、公示

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为副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等为成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学院认定工作组认真审核、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各学院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师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各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在接到异议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4.学校审核

学校认定工作组将公示最终结果报送学生处进行审核。师生如对学校认定工作组的认定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则予以相应调整。

5.建立档案

学生处根据审核结果汇总各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汇同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严肃处理直至纪律处分。

五、认定要求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是学生资助工作的基础,请各学院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工作的各个环节中一定要公平、公正、公开。各学院要高度重视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并按照学校的规定和要求,认真部署此项工作,做好调查、摸底工作,使我校2015-2016学年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2.班主任、辅导员要深入学生实际生活,获取学生经济状况的真实资料,为认定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3.请各学院于 10 12日前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报送至学生处寿芝英老师(498236474@qq.com),《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汇总表》汇总表电子文档于1012前日发至邮箱(498236474@qq.com),纸质稿一份交学生处并加盖学院公章。